“两高两部”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针对老年人、学生的从重处罚-九游会真人第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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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09来源:中国长安网阅读:次字体大小:

中国长安网北京49日电(记者 王淑静)今日,全国扫黑办召开的首次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界定套路贷,同时要求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此外,还要求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全国扫黑办副主任姜伟就《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行了简要说明。

姜伟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在全国扫黑办的统筹协调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回应实践需求,针对执法办案中易于混淆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律政策标准。

《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20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提出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的总体要求。

姜伟解读,《意见》强调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恶势力犯罪的方针,坚持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有效加强法律监督,确保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这些要求有利于统一执法思想,确保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相统一,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相一致。

二是明确恶势力的具体认定标准。该《意见》给办案一线提出更加明确的执法标准,第一,突出本质特征,明确恶势力界限。由于恶势力犯罪与普通共同犯罪在参与人数、行为表现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个别办案单位往往只要看到有多人多次共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就一律认定为恶势力。为此,该《意见》强调要将有无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作为审查判断恶势力的主要标准,同时明确规定,对于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或者因民间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这些规定标示出了恶势力案件与普通共同犯罪案件的界限。

第二,界定恶势力成员,确保不枉不纵。认定恶势力,要求一般为三人以上。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存在着简单处理、沾边就算的错误做法。针对这一问题,《意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将主观明知恶势力危害性与客观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相结合,准确划定恶势力成员范围,为实现精准打击提供了有力支撑。

第三,细化认定标准,解决争议问题。实践中对于恶势力团伙的一些特征,诸如经常纠集在一起应当如何把握、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如何计算、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如何认定等,存在着认识分歧。该《意见》对以上问题逐一释明,有效解决了实践中的主要争议,为执法办案提供了明确依据。

三是要求正确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充分体现了区别对待、严惩首恶的政策精神,明确打击重点是恶势力的纠集者、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以及共同犯罪中罪责严重的主犯。对于恶势力、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其他成员,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相对不大的,具有自首、立功、坦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四是强调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根据不诉不理的原则,该《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没有指控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人民法院不应主动认定,可仅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相关规定作出判决、裁定。这一程序性规定,充分保证了被告人、辩护人可以及时知晓控审内容、有效行使辩护权利。根据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要求,该《意见》明确,审理上诉案件时,一审判决未认定恶势力或恶势力犯罪集团的,二审不得增加认定,充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可能给被告人带来的不利后果。

姜伟还介绍,《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共有13条,分为3个部分:一是明确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界限。套路贷危害巨大,且已成为黑恶势力的一种犯罪手段,社会反映强烈。由于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人民群众容易上当受骗,司法机关也面临着甄别难、处理难的问题。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该《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为认定 套路贷犯罪提供了法律政策标准。该《意见》重点从主客观两方面揭示了套路贷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行非法占有之实的本来面目。

二是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姜伟介绍,首先,关于套路贷的罪名,该《意见》明确,对于套路贷构成犯罪的,根据其行为特征,符合哪个犯罪的构成要件,就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其次,关于套路贷的量刑情节。该《意见》对套路贷犯罪的数额计算、既遂、未遂情形并存时如何处理等影响量刑的问题,以及涉案财产如何处置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最后,关于套路贷共同犯罪人的处理。该《意见》针对套路贷犯罪分工日趋细化、犯罪环节较多的特点,明确了将实施包括所谓中介在内的七类帮助”“支持行为的人员作为套路贷共同犯罪人处理的条件,实现了对套路贷犯罪的全链条打击。

三是依法确定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

姜伟解读,套路贷犯罪往往具有被害人多、各犯罪环节实施地点分散等特点。为解决实践出现的新问题,该《意见》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和并案侦查作出针对性规定,较为全面地列举了套路贷犯罪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并明确在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等四类情形下,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为公正、高效执法办案提供了保障。

姜伟介绍,该《意见》还明确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套路贷犯罪的,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的,依照管辖的规定处理或移送,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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