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请律师打官司,却迟迟不付律师费的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案,对安徽某律师事务所状告王某等三人共同偿还11万元法律服务费、并承担全部诉讼费,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2018年10月,被告南京王某等三人找到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要求聘用律师为其与俞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该律师事务所遂指派李姓律师担任其案件诉讼代理人,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10万元。合同签订时交纳了2万元。2020年6月,王某等三人又找到该李姓律师,要求其担任俞某再次对其起诉的民间借贷案件诉讼代理人,便与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又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6万元,合同签订时交纳了3万元。至此,王某等三人两次委托安徽某律师事务所共计尚欠法律服务费11万元。
后经该律所多次催要,双方于2023年4月达成分批还款协议,但王某等三人始终未能按照协议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安徽某律师事务所遂诉至法院,为支持其主张,同时向法庭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还款协议书》,以及证明已经履行了代理义务的芜湖市中级法院、南京市秦淮区法院相关案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法院审理中,王某等三人未作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经审理,在查明以上事实后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或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作为委托人的王某等三被告与作为受托人的原告安徽某律师事务所两次签订的两份《委托代理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系双方作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进一步析法认为,被告在原告已完成其委托事务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相应报酬。原告在多次催要尚欠剩余法律服务费用11万元后,双方曾达成分批《还款协议书》,但一直未能按此协议确定的还款期限履行义务,显属违反了合同约定。故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偿还尚欠法律服务费11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