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地实施对外委托工作,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 [201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皖法明传(2017)34号等文件规定,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决定,重建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信息库,凡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评定为一定资质等级标准的专业机构,可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并经公示、公告进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库,接受法院对外司法委托工作。现将相关申报事宜公告如下:
一、机构类别
(一)评估、拍卖类专业机构
1、拍卖(辅助工作)机构;
2、房地产评估机构;
3、土地评估机构;
4、车辆评估机构;
5、资产评估机构;
6、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二)其他专业机构
1、鉴定类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林权评估机构;
4、矿业权评估机构;
6、其他机构。
二、机构申报的基本条件
国内具有以下资质等级的专业机构,可以向我院申报(外地机构须在芜湖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后方能参加摇号开展相关业务):
1、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资损害类鉴定机构应具有司法 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
2、工程设计、建筑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机构应具有住建部门颁发的资质;
3、检验检测机构应提供资质认证认可证书;
4、拍卖(辅助工作)机构具有芜湖拍卖行业协会会员单位,并有1名以上国家注册拍卖师及2名以上从业人员资格证;
5、芜湖本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二级以上资质、外地房地产评估机构具有一级资质;
6、土地评估机构具备在安徽省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执业资质;
7、资产评估机构具有依法设立并取得财政部门或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或备案);
8、芜湖本地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外地机构具有甲级资质;
9、旧机动车评估机构应具有商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
10、会计审计应具有财政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或备案);
11、林权评估应具有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
12、矿业权评估机构应具有国土资源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
13、其他实行行业管理的类别,应提供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
14、未实行专门资质管理的类别,如知识产权、艺术品等类别,原则上需提供有关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且机构名称需与工商注册名称一致,相关科研院所除外。
上述资质等级均含本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接受申报:
1、不具有上述资质等级的机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执业资格的,评定的资质过期的;
3、在评估、拍卖(辅助)工作中有不良记录的;
4、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正被相关部门调查的、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出资人在执业经营中因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5、因涉及纠纷被诉讼且案件尚未办理结束的;
6、近3年内因拖延工作等影响到案件审理质效的。
三、申报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机构,网上报名,进行初审,登陆网址(附后),按要求填写相关事项。
(二)初审通过的机构,提交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的材料2份(附电子文档,复印件应为彩色):
1、填写报名申请表、机构基本情况表、专业人员情况表;
2、机构营业执照、执业证书、资质证书、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原件(当场审核)及复印件(留存);
3、本机构专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评估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会计审计机构等需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工商税务报表等复印件;拍卖(辅助工作)机构需提供上年度成交额证明材料,如成交确认书或工商备案表等复印件;
5、上年度年纳税证明;
6、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自律组织出具的近三年无违规违纪的情况证明;
7、荣获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奖励、荣誉称号证书复印件;
8、相关资质人员购买社保的材料。
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取消报名资格。
四、审核程序
我院采用书面审查、询问、实地抽查、走访相关行业协会等方式审核申报机构的申报内容。入围的机构名单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阶段,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形的,取消入选资格。最后确定的入选机构信息库将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门户九游会登录的公告发布。
上述之外的其他专业机构,可以比照上述条件要求,凭资质等级标准证件、证明,提交相应材料,由我院根据审判、执行的各类案件的实际需要,选择入选。
初审报名时间:2018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21日,逾期概不接受,所有提交材料概不退还。初审通过后再另行通知提交书面材料时间。
报名网址: http://60.167.92.248:8100
联系人:张清龄、冯杨艳
联系电话:0553-5888185
附件1:机构报名申请表 附件2:机构基本情况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