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邢可军:
徐运军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他诉你于2011年7月8日借其59800元,至今未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上网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无为县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