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表
(单位:万元)
项目 |
预 算 数 |
合计 |
136 |
因公出国(境)费 |
0 |
公务接待费 |
35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101 |
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 |
86 |
公务用车购置费 |
15 |
二、2016年“三公”经费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预算为部门汇总数,包含院机关和下属人民法庭。2016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3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公务接待费35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10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因公出国(境)费预算0万元,我院无外出培训、调研考察等外事活动,所以没有因公出国(境)费用。与2015年预算相比无变动。
(二)公务接待费预算3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法院业务指导、工作调研及其他单位等公务往来支出。经费使用贯彻党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要求以及无为县委、县政府32条规定,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与2015年预算相比无变动。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101万元,其中: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费15万元,用于更新一辆执法执勤用车,公务用车运行费86万元,包括燃料费、修理费、过路过桥费、保险等支出,用于保障审判执行、日常公务、政策调研等需要。与2015年预算相比无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