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关于严厉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通告
为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的要求,坚决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院立案执行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被执行人,应在2018年5月20日前到本院主动履行义务,接受、配合本院开展执行工作,不得规避、妨碍、抗拒执行。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被执行人,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电视台、无为发布微信平台、无为网、广场电子显示屏公开曝光,在全县范围内张贴失信公告,并将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信用惩戒,采取禁止或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贷款、投资、办理信用卡;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禁止出国、出境、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限制高消费;给予“失信彩铃”惩戒等措施,直至全部履行义务为止。
三、所有被执行人应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主动到本院提供现住址及联系电话、如实申报财产、保证随时传唤到庭;住所、联系电话及财产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本院报告。对违反报告财产令的,一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
四、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完毕的,本院将对案件予以结案,并按照规定屏蔽有关信息。
五、具有公职人员身份的被执行人,应模范遵守法律,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公职人员的,一律通报至县纪委监委、县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所在单位。
六、本院将重点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对涉嫌构成妨碍公务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被执行人及有关人员,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郑重告诫所有被执行人,采取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都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信用及人身自由代价,在社会活动中处处受限、寸步难行。
欢迎和鼓励社会公众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协助监督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举报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的,将视案件执行情况对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监督举报电话:0553-6616079
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