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王烈秀、孙新中:
本院受理原告胡宽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宽珍借款40000元及利息(2012年9月3日按1.2%月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承办法官:霍俊利 电话:1810963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