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季松、郑平:
本院受理原告阮亚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宽珍借款200000元及利息(2012年12月3日按2%月利率计算至还清本金之日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4月28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承办法官:霍俊利 电话:1810963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