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胡志梅、魏百社:
本院受理原告魏百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等。魏百喜诉请判令你们归还借款本金1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