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公 告
吴东:
本院受理的(2018)皖0225民初2820号汪开祥诉你与夏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你与夏咸勇连带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你方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3日上午九时零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无为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2018年6月26日
承办法院: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三庭)
承办法官:刘杰 电话:0553-661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