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范新峰:
本院受理的钱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5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范新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钱怡借款本金103000元,并承担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以23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3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被告范新峰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