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邓巧玲:
本院受理黄新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皖0225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