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侯昌道:
本院受理的汪国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5民初38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侯昌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汪国祥货款149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