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童朝清:
本院受理的叶明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5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童朝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叶明发货款4282元并承担相应利息(从2017年12月3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