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玉桂、胡桂玲:
本院受理的刘玉顺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皖0225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玉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玉顺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3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刘玉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被告刘玉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