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 徽 省 无 为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张超:
本院受理的张传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皖0225民初1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张传国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承担分别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22日起和自2016年2月19日起均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