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就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作说明
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在今天(8月29日)上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作说明。
周强表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部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已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讨论,并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6次会议审议通过,特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周强表示,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及时有效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有利于鼓励引导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更加及时、有效地惩罚犯罪;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需要,有利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充分保障刑事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是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升司法公正效率的需要,有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在确保司法公正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是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构建科学刑事诉讼体系的需要,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层次化改造,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程序制度提供实践基础。
周强表示,试点案件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就指控罪名及从宽处罚建议等事项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为确保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在获得及时、充分、有效法律帮助的前提下自愿认罪认罚,防止无辜者受到错误追究,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看守所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周强表示,试点方案体现了认罪认罚程序上从简和实体上从宽,强化了监督制约。认罪认罚案件,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和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都设置了需经公安部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的严格监督程序。为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正执行,防止产生“权权交易、权钱交易”等司法腐败问题,试点方案对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权钱交易、放纵罪犯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情形的,明确规定严格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