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吴云:
本院受理吴芳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称你于2016年10月1日向其借款240000元和约定月利率1.5%利息,至今未还。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上网告知书。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
2018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