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6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东方煌城”案被告人谢某龙、谢某玲等53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以被告人谢某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淫秽表演罪、组织卖淫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谢某玲等其他2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其余24名非涉黑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无为市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以来,谢某龙与谢某玲、王某华共同出资在芜湖市镜湖区经营“东方煌城商务娱乐中心”(简称“东方煌城”),通过有偿陪侍、组织淫秽表演、组织卖淫活动,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在此过程中,谢某龙网罗被告人杭某、蒋某,并召集社会闲散人员及“两劳”回归人员,成立护场队专门维护会所秩序、处理夜场纠纷。同时,利用与其他同行业场所发生纠纷的时机,以追砍、殴打、拘禁等暴力手段威慑、打击竞争对手,彰显组织威望,树立行业强势地位,以“黄”养黑、以黑护“黄”,逐步建立起以谢某龙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基本固定,一般成员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用规章制度进行内部管理,分工明确,要求组织成员严守组织秘密,以发放股东分红、酒水提成等方式笼络和豢养组织成员,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和活动经费,从而维系和支持组织逐步发展壮大。
该犯罪组织依托“东方煌城”大肆组织淫秽表演和卖淫活动,严重无视、破坏社会公序良俗,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突破法律和道德底线,严重影响了城市声誉和社会形象。同时,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等违法犯罪活动,拉拢腐蚀多名公职人员充当背后“保护伞”,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无为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谢某龙、谢某玲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谢某龙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对该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及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涉案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系无为市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规模最大、被告人人数最多的一宗涉黑案件。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此案通过现场和远程连线的方式同步进行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