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无为市人民法院对由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被告人翟大财等15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主犯翟大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妨害作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撤销原刑事判决中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七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财产或罚金;1名非涉黑被告人被判处拘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以来,被告人翟大财在芜湖市周边县区赌场内“放漂”(高利放贷)谋取不法利益,网罗人员以“关狗笼”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初步形成以被告人翟大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6年8月,被告人翟大财因犯赌博罪被判刑。其后,被告人翟大财伙同被告人王某斌注册成立恒通路桥公司、金贺祥担保公司,大肆实施开设赌场、赌场放漂、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并纠集一批社会无业、闲散人员索要债务,逼迫被害人将高额利息转为本金,虚增借款金额。此后使用殴打、侮辱、恐吓、威胁、滋扰、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转移债务、提供担保或要求被害人亲属支付虚增欠款、以物抵债,将被害人财物据为己有,肆意侵占他人财产。至此,以被告人翟大财为组织者、领导者,王某斌、王某、陈某、郭某文、吴某平、张某武为积极参加者,王某庆、胡某胜、鲁某波、梁某、翟某平、邓某超、焦某永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完全成熟。该犯罪组织以公司化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参与人数众多,层级分明,分工明确,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作案工具和活动经费,维系和支持组织逐步发展壮大。
该犯罪组织为敛取暴利,树立非法权威,惯用暴力催收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帮助伪造证据罪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被害公司、企业不能正常生产经营,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身心受到严重残害,且对被害人形成强大心理威慑,使其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人债台高筑,变卖家产,生活深陷窘迫,甚至亲离友散,精神濒临崩溃,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深远。
法院审理认为,以翟大财为首的犯罪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攫取经济利益,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在芜湖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度高的一起涉黑案件。因疫情防控工作需要,此案通过现场和远程视频的方式同步进行宣判。